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許淑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