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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立特實業有限公司、許淑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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