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崴騰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侯東崴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7萬2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