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6號
- 原告
- 謝依萍
- 原告
- 顏宏麟
- 原告
- 利信宏
- 原告
- 吳富春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黃立心律師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郭桓甫律師
- 被告
- 鼎茂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繼祖
- 被告
- 游在安
-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 顏 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六,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顏宏麟負擔百分之二,原告利信宏負擔百分之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判決之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