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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1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1號

上訴人
天香回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敏
上訴人
林振龍

      楊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泉鴻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386,130元、1,250,000元、300,000元,因上訴聲明可分,上訴人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計算,上訴人天香回味有限公司應繳納22,141元;上訴人楊玉敏應繳納20,062元;上訴人林振龍應繳納4,800元,上訴人等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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