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1號
- 原告
- 烟台瑞辰進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軍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告
-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於貽勳
- 訴訟代理人
- 何佩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