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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怡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羅運隆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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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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