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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 法定代理人
    羅湘芸

  • 原告
    蔡怡芳
  • 被告
    羅運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怡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羅運隆 巨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18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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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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