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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匡偉羅立德陳筠諼
  •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 被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送達代收人 童威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宸工程行即潘陸元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287號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 萬1298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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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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