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適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46,436.8 元,依第一審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12月5 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4.716 )計算,折合新臺幣690,59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