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4號
- 原告
- 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同罄
- 訴訟代理人
- 許秀惠
- 訴訟代理人
- 曹敬誠
- 被告
- 陳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應更正處 │ 原記載 │ 更正後記載 │├─────┼─────────────────┼─────────────────┤│原判決原本│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壹│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及正本第1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項主文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算之利息。 │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及正本第3 │告負擔。 │原告負擔。 ││項主文 │ │ │├─────┼─────────────────┼─────────────────┤│原判決原本│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及正本第4 │萬貳仟玖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項主文 │免為假執行。 │得免為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