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徐淑芬
- 法定代理人朱潤逢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鄧文敦、蔡宜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43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陳惠雯 被 告 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紘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鄧文敦 被 告 蔡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廣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智公司)於民國104年 12月1日邀同被告鄧文敦、蔡宜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3日 起至109年12月3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2.78%機動計算(現為5.1%),倘逾期償還本息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廣智公司僅還款至106年3月14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餘230萬1,724元及自106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㈡被告廣智公司另於105年12月6日邀同被告鄧文敦、蔡宜容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12月7日起至106年4月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6 %機動計算(現為4.69%),倘逾期償還本息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 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廣智公司僅還款至106年3月6日止 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350萬 元及自106年3月7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芸珊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 │ │幣) │ │ │ ├──┼─────┼──────┬───┼──────┬─────┤ │ 1 │230萬1,724│自民國106年3│按年息│自民國106年4│按左開利率│ │ │元 │月15日起至清│5.1% │月3日起至106│10% │ │ │ │償日止 │ │年10月2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按左開利率│ │ │ │ │ │10月3日起至 │20% │ │ │ │ │ │清償日止 │ │ ├──┼─────┼──────┼───┼──────┼─────┤ │ 2 │350萬元 │自民國106年3│按年息│自民國106年4│按左開利率│ │ │ │月7日起至清 │4.69%│月7日起至106│10% │ │ │ │償日止 │ │年10月6日止 │ │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 │按左開利率│ │ │ │ │ │10月7日起至 │20% │ │ │ │ │ │清償日止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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