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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鄭佾瑩徐淑芬劉庭維
  •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 上訴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43號上 訴 人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言翻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於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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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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