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
- 原告
- 富吉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進吉
- 訴訟代理人
- 呂偉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美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卓秀昌
- 被告
- 陳科賓
- 被告
- 陳科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陳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鑑定報告之證物,故有必要再開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