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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育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0號

原告
富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進吉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卓秀昌
被告
陳科賓
被告
陳科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陳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鑑定報告之證物,故有必要再開辯論。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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