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 原告
- 游震宇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 被告
- 棠富桂糕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