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建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薛嘉珩
- 當事人金石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張頌泰、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石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頌泰 張征泰 張捷泰 張裕泰 張智泰 張祉泰 張令杰 張維芬 張維真 張令龍 蘇宜芬 蘇宜青 蘇宜成 受告知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建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依限如數繳納。 二、向本院陳報上訴人經核備之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並向本院聲請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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