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38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告
- 昱鋒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高其彬
- 被告
- 蔣敏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利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