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良善即比妳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溢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91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零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