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沖本一德
- 被告
- 冠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全隆
- 被告
- 冠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 被告
- 賀晟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7日以北院隆民火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函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