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溫祖明
- 原告宋良音
- 被告王儷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 告 宋良音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黃若婷律師 張本立律師 被 告 王儷瑾 劉雅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其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369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當事人間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謂之因侵權行為涉訟,而管轄權之有無,自應依據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按前揭法律管轄規定以定其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並進而認定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丙○○利用網際網路在其等臉書專頁發表侵害原告名譽之言論,請求被告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覽由被告等所發表之言論,則本院管轄區域地亦不失為一部行為結果發生地,依前開說明,本院自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甲○○、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曾旅居西班牙多年,現為文字影像工作者,著有「西班牙節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西班牙深度之旅」等多本西班牙相關書籍,並經營「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之臉書粉絲專頁(下稱kate專頁)。又被告甲○○現職為西班牙導遊,著有「巴塞隆納,不只高第」(下稱系爭巴塞隆納書籍)、「西班牙,再發現」等書籍,並經營「認識西班牙~跟著官方導遊走!」臉書粉絲專頁(下稱導遊專頁)。另被告丙○○為「深度西班牙」臉書粉絲專頁(下稱深度專頁)之版主。 ㈡被告甲○○於民國104 年7 月18日下午5 時24分在導遊專頁公開發文指稱原告「沒寫出處而引用」其新書內容作品,並表示此事已涉及抄襲事件,原告「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看穿」等。嗣網友Ling Yu 在該貼文下留言詢問被告甲○○:「到底是誰讓您這麼生氣阿?我好想知道喔~~」,網友David Kao 回覆表示:「從導遊(即被告甲○○)回答我前一篇po文的留言,我已知道她是誰了。你去找找我在【「沒寫出處的引用」&對四隻貓餐廳的感謝】這一篇的留言,上網孤狗一下,就可以知道那人是誰了。」,被告甲○○亦回覆:「謝謝Dario Kao (即嗣後變更為David Kao )代替我回答。」。而網友David Kao 所提及其於另一篇貼文中之留言,其表示:「導遊說的那位『沒寫出處的引用』該不會是一個叫做『xxx 的西x 牙小廚房』這個粉絲頁的版主吧?」,被告甲○○亦回應:「嘿嘿!你很聰明。夜路走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都看得出來,我就不需要指名道姓啦!」,網友Ling Yu 回覆「超級震驚!!!非常喜歡西班牙的我也有加入他的粉絲團並買了兩本他的書!」,顯見被告甲○○發文攻訐之對象確如網友David Kao 所提示,而該提示足供其他網友特定受攻訐之對象為原告。此外,被告甲○○於104 年7 月30日凌晨0 時49分在導遊專頁中再次發文表示:「看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因為,她也是『換句話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換句話說』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是,『換句話說的人』(即指原告)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問題是,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班牙文資料?」。後網友Spa 生活爆報於下方留言詢問「為何不公布是誰換句話說?」,多名網友隨即回覆表示:「就是某個廚房版主啦!」、「是那位kxxx廚房版主」、「是小廚房」等,網友Spa 生活爆報回覆:「我終於知道了!!謝謝提示~」,足供閱覽導遊專頁之網友知悉被告甲○○發文所指涉對象為kate專頁之板主即原告。 ㈢被告甲○○於104 年10月19日在導遊專頁發文:「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新東西。…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算是侵權』。」。又於104 年11月2 日發文:「…《認識西班牙~ 跟著官方導遊走!》這個粉絲頁真是領導潮流,是某版主的靈感來源,我在這裡po什麼,就有人po什麼…『換句話說』的寫手請繼續跟著導遊寫東西…」。另於105 年2 月15日發文:「一本『換句話說』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及「…一本東抄抄西抄抄、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的書遇到『換句話說』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話說』的作者現在正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本『換句話說』的書…」。是被告甲○○為避免發文直接使用「抄襲」字眼,故意改以「換句話說」作為原告之代稱,影射原告著作係將其著作以換句話說之方式改寫而成,並持續不斷提及此事,意圖對讀者製造並加深「原告一直在抄襲被告發文」之印象,嚴重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㈣被告甲○○於104 年10月31日在導遊專頁發文:「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衷…」,並於該文下方留言批評原告沒住在西班牙,對西班牙不了解等語,另有網友附和指控原告抄襲與誤導讀者等。又被告甲○○先後於104 年12月27日及29日發文嘲諷原告著作「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一書對於Bocadillo 及Pinchos 等西班牙美食之翻譯方式,並批評「它的中文翻譯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惟不論是bocadillo 或pinchos ,均非如三明治、漢堡、披薩等食物已有大眾公認公知之譯名,譯者欲採取意譯或音譯並無對錯問題,被告甲○○所為顯非屬「導正視聽」,實係為誤導讀者質疑原告著作之專業性,故意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另被告甲○○於105 年1 月22日發文:「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月…(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麼作者說復活節在四月)…」。查被告甲○○係針對原告著作「西班牙節慶散步:大城小鎮全紀錄」一書目錄中將復活節(即聖週,復活節前那一週為聖週)歸類為四月節日作批評,惟此僅係目錄中為分類各節目之需要,將通常落在四月的聖週歸類為四月節日,原告在該著作內文中亦有清楚說明「每年的聖週日期並不相同,是依據每年春分月圓後的第一個星期日為主復活日當作基準」,足證被告甲○○未經查證即恣意曲解原告著作並加以渲染,故意毀損原告聲譽。再者,被告甲○○於105 年2 月4 日發文:「西班牙的Sitges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來慶祝狂歡節?」及「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地幾次,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歡節,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說:在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查被告甲○○係針對原告於同日發文作批評,惟原告僅係分享原告之前在Sitges旅遊時,於當地看到店家販售之面具,原告文中亦清楚說明面具僅係民眾為裝扮而選擇的道具「之一」,被告甲○○亦於發文中自承確有人使用面具作為裝扮道具,原告發文內容實無錯誤可言,原告亦未曾以「專家」自居,被告甲○○竟故意或過失無端曲解原告原意後再加以批評,藉此加深讀者對於原告分享資訊錯誤百出之印象。 ㈤被告甲○○於105 年2 月27日在導遊專頁發文:「(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書上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有名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查被告甲○○此段文字係針對原告於104 年6 月29日之發文,惟原告當時僅係分享其在臺北美食展西班牙國家館中品嚐到該項料理,並未介紹該料理為夏季料理,被告甲○○竟以原告當時發文時點為夏季,藉詞批評原告不應該在夏季提到西班牙冬季美食,實屬荒謬,益證被告甲○○係以毀損原告名譽為目的,一再以莫須有名義發文攻訐原告。又被告甲○○於105 年6 月7 日發文:「對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分地區7 月1 日起開始課徵觀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的很想跟『她』說:『請妳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查被告甲○○係針對原告於同年月6 日之發文,原告僅係單純分享一則關於西班牙部份地區將於7 月1 日課徵觀光稅之報導,惟被告竟以西班牙有部份地區如加泰隆尼亞區早已開始徵收觀光稅為由,並非全國各地首次有地區開始課徵觀光稅為由,認定該則報導有誤而撰文大肆批評,嗣後亦再以留言方式挑剔該則報導不當之處,倘若該則報導內容確有錯誤,被告甲○○指摘之對象亦應為撰寫該則報導之人,而非原告,且該則報導主要係報導西班牙有部份地區將於7 月1 日課徵觀光稅,至於西班牙其他地區是不是早已有課徵,或被點名的地區過去是不是曾經有課過同樣的稅,並非該則報導之重點,亦非讀者所關心之內容,原告援引此則報導亦無任何不當可言,顯見被告甲○○僅係假澄清視聽之名、行攻訐原告之實。此外,被告甲○○於105 年6 月26日發文:「某位西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食專家又錯了!」。查墨魚燉飯之所以呈現黑色色澤,即係因加入了墨魚汁(即Tinta de Sepia)烹飪之故,原告撰文稱墨魚汁係「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即係以較文學之方式表達,意即將墨魚汁比擬作畫圖之調色料,一般讀者均無誤解成「原告指稱墨魚汁為色素之調色料」之可能,益證被告甲○○係刻意曲解原告文句後再加以渲染批評,其後亦多次發文提及此事,企圖加深讀者對於原告之負面印象。再者,被告甲○○於105 年9 月1 日發文:「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瓦倫西亞以一種名為chufa 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飲料。』…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會造成中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被告甲○○於該文中表示chufa 是油莎草的塊莖,不是豆子,惟豆字本身並非僅指豆科植物,非豆科植物之豆狀物品也常以豆稱呼,例如咖啡豆、可可豆等,故原告之文句亦無錯誤之處,被告甲○○雖強調chufa 不是豆子,其仍稱chufa 作成之飲料Horchata為豆奶,顯有前後矛盾之誤,益證被告甲○○上揭發文僅係為貶損原告名譽而無端攻擊。 ㈥被告甲○○於104 年12月31日在導遊專頁第一則發文:「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又於同日第二則發文:「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 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另於105 年2 月29日發文:「…導遊在西班牙報導」;該則發文下方有網友留言:「" 導遊在西班牙報導" 是有別於"kate 在台灣報導西班牙節慶嗎?" 」,被告甲○○回覆表示:「…不過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班牙還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她在西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是被告甲○○因原告現已搬回臺灣、並非居住於西班牙,惡意批評原告係「硬裝成住在西班牙來誤導讀者」,並以「遙想式分享」等語嘲諷原告,加深讀者對於原告之負面印象。此外,被告甲○○於105 年1 月4 日發表一長篇文章,詳細介紹西班牙之政治,有網友留言表示「這篇這麼仔細清楚,不知某廚娘會不會又整碗捧去?」,被告甲○○回覆表示:「不懂裝懂的人很可能把我寫的東西整碗端走…誰抄誰、誰寫錯大家都知道。」,顯見被告甲○○係以「原告可能會整篇抄走」之子虛烏有指控毀損原告之人格。再者,被告甲○○於105 年5 月19日發表一篇關於西班牙文化地圖的介紹文章,於該則發文中表示:「希望網路上只會『換句話說』的『西班牙專家』別撿現成便宜」;該則發文下方有網友留言表示:「都已經點名好幾次了,還一直" 換句話說" ,對方的" 無恥度" 會不會太無上限了?」,足證被告甲○○持續發表類似文字,確已對讀者造成原告一直在抄襲被告著作之印象,嚴重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復被告甲○○於106 年6 月21日及7 月2 日分別撰文分享西班牙百大伴手禮,於文末表示:「導遊寫得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人請通知一下」。 ㈦被告甲○○於105 年11月3 日在導遊專頁發文無端指控原告抄襲,針對巴賽隆納百年老店Casa Gispert,被告甲○○及原告著作中均有小篇幅之介紹,惟由二者敘述之文字及內容,顯無雷同抄襲之虞,亦顯非單純將他人文字換句話說或重組之情形,被告甲○○卻主觀認定為抄襲並以「靈犀相通」等語影射原告抄襲。該則發文下方亦有網友留言表示應不構成抄襲,被告甲○○雖於回覆中否認指控原告抄襲,惟仍堅持原告與其「靈犀相通」、「挑了幾個跟我一樣的東西來寫」等,實係影射原告抄襲,嚴重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㈧被告丙○○於104 年12月28日上午5 時06分因西班牙食物音譯問題與原告見解不同,於深度專頁發文批評原告,並於同篇發文中指稱原告為「騙子」、「做賊的真的比受害者會喊抓賊」、「業配文」、「文章乾的要命,通盤無重點還顯然有跟廠商收費」、「到處抄襲」,被告甲○○亦於同日上午5 時42分留言附和被告丙○○,並以不實文字攻訐原告:「嘿嘿!我知道妳在說誰。我不懂的是,她(即指原告)已搬離西班牙好久了,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類的東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加上的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亦有網友Tonia Lee 及Cai Lee 留言詢問被告丙○○指控之對象為何人,被告丙○○亦回覆「搜關鍵字平秋思就有了」、「同一個人」等語,提示指稱對象為原告。 ㈨被告甲○○所經營導遊專頁之粉絲人數於105 年1 月間即高達17萬人,而原告撰寫著作從未參考過被告甲○○之著作,遑論抄襲文字,甚至原告與被告甲○○之著作中針對同一間餐廳提到三樣菜色重覆,亦不構成抄襲,然被告甲○○僅因原告著作中提到四隻貓餐廳所提供之料理與其新書中所介紹之菜色相同,未確認此情事是否構成抄襲,亦未查證原告有無抄襲,即於104 年7 月18日公開發文指控原告抄襲,嗣亦多次發文或留言大肆散播原告抄襲或原告提供錯誤資訊,足使閱覽導遊專頁之不特定人對原告之專業能力產生質疑,嚴重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另被告丙○○之深度專頁粉絲人數亦超過1 萬人,其未經查證僅憑片面臆測即於公開版面發表指控原告為騙子、原告有跟廠商收錢、原告文章為業配文等,足使閱覽深度專頁之不特定人對於原告撰文分享餐廳或景點資訊之客觀性產生質疑,嚴重毀損原告名譽。是被告二人於網路上公開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造成對西班牙資訊有興趣之不特定人對原告專業能力感到質疑,甚至附和被告漫罵原告或揚言將至原告開設之講座鬧場等等,出版業或與西班牙相關單位對於原告形象有所疑慮,影響合作意願,原告工作機會因此大幅減少,且自被告甲○○於104 年7 月發文攻擊以來,原告即因承受被告網路霸凌之心理壓力而影響身心健康,並曾多次而就醫。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甲○○、丙○○分別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5萬元、5 萬元,並分別於導遊專頁、深度專頁刊登道歉啟事及設定為置頂2 年,以回復原告之名譽。 ㈩並聲明:⒈被告甲○○應給付原告25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丙○○應給付原告5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⒊被告甲○○應將附件一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導遊專頁,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 年。⒋被告丙○○應將附件二道歉啟事刊登於其所經營之深度專頁,並設定為置頂狀態2 年。⒌第1 項及第2 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書狀陳述,其主張略以:原告於105 年曾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原告聲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其再議(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準此,被告甲○○並沒有誤指原告抄襲,亦無發文不實或捏造事實,在網路上之發文皆屬確有憑據之主觀評論,絕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此外,商業周刊(城邦出版社)之所以把原告所著作之魔幻巴塞隆納書籍下架,係因商業周刊之律師與主編研究過奇光出版社律師提供之證據後,覺得魔幻巴塞隆納一書之內容確實有侵權問題,為避免影響商業周刊聲譽而決定將魔幻巴塞隆納書籍下架。是原告以換句話寫的方式重組文字,寫出與被告甲○○著作非常類似之內容,造成被告甲○○身心受到損害,被告甲○○考量商業周刊及原告名譽,沒有繼續追究,原告反而向被告甲○○提起誹謗告訴及請求民事賠償,其所提起之訴訟顯屬無據。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為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三、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書狀陳述,其主張略以:依系爭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7087號處分書可知,專業文章言論屬個人表達之合理言論。而舉例涉及原告部分,屬事實之陳述,並非毫無憑據之捏造,難認定為其目的在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地位。是既無毀損事實,自然無法賠償,故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為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甲○○、丙○○發表前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遂請求被告甲○○、丙○○分別賠償原告25萬元、5 萬元及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情,惟為被告等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被告甲○○、丙○○是否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㈡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甲○○、丙○○分別賠償25萬元、5 萬元,並請求被告分別為刊登道歉啟事以為回復原告名譽等情,是否有理由? ㈠被告甲○○、丙○○是否發表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部分: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此為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所明揭。上開解釋雖係就刑法第310 條規定所為闡釋,惟言論自由及人格權(名譽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均係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刑法就妨害名譽所以設不罰規定,乃在調和憲法所保障之二種基本權利,係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是釋字第509 號解釋就妨害名譽不法性所做符合憲法之解釋,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又基於法秩序之統一性,妨害或侵害名譽之不法性在刑法及民法上原則上應作相同之判斷。侵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與刑法妨害名譽罪之成立要件雖有不同,惟其違法性有無之認定,則不應有所差異,始足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並維護法秩序之整體性。準此,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至於合理查證之判斷準據,則應就名譽之侵害程度、報導事項之公共利益、時效性,及新聞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項綜合判斷。至言論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者,則屬意見表達,本無所謂真實與否,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28 號、97年度臺上字第970 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原告據以指稱被告等侵害其名譽所引述之前揭語句,係節錄自被告等臉書專頁撰文發言之片段,此有導遊專頁、深度專頁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3、78至88頁),且被告等均不否認有為各該片段語句之陳述,惟查: ①被告甲○○部分: ⑴被告甲○○固於104 年7 月18日在導遊專頁發表:「沒寫出處而引用」、「再怎樣自圓其說都會讓人看穿」、「嘿嘿!你很聰明。夜路走多了,習慣性的抄襲,聰明的讀者們都看得出來,我就不需要指名道姓啦!」等言論。然綜觀該篇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20頁),實係因被告甲○○認為其所撰寫系爭巴塞隆納書籍中關於四隻貓餐廳菜單部分遭原告未表明出處引用,而質疑遭到抄襲所為。又參之系爭巴塞隆納書籍出版商奇光出版社曾於104 年9 月15日發函予原告及其所撰寫魔幻巴塞隆納一書之出版公司即商業周刊出版部,表示:「…商業周刊2015年6 月4 日出版之《魔書》(即魔幻巴塞隆納),寫手乙○○小姐在該書第113 頁提及的『四隻貓提供道地的加泰隆尼亞菜餚,如香煎香腸佐白扁豆(butifarra con alubiasblancas)、燉魚(suquet)、滷牛肉(fricando)…』,事實上不在四隻貓餐廳的菜單上。上述幾道菜其實是甲○○透過與餐廳老闆及主廚的私交,特別情商主廚特地做幾道菜給甲○○拍照,僅供甲○○於《巴書》(即系爭巴塞隆納書籍)『1-3 風味佳餚:巴塞隆納的美食』章節中介紹『加泰隆尼亞美食』配圖之用(其中照片和中西文菜名參見《巴書》第55和56頁)。我們想請問乙○○小姐是從何得知上述菜色即四隻貓餐廳的招牌菜?此外,乙○○小姐在《魔書》中對於四隻貓餐廳的描寫,尤以畢卡索與該餐廳的淵源背景介紹(參見《魔書》第112 和113 頁),與甲○○小姐在《巴書》描寫的四隻貓餐廳(見第99和100 頁)行文上多所雷同。關於這點,不知乙○○小姐又是如何解釋?…針對四隻貓餐廳的菜色一點,四隻貓餐廳業已出具英文書面聲明,證明上述幾道菜及其照片僅作為甲○○小姐的《巴書》介紹加泰龍尼亞美食之用,並不在四隻貓餐廳的菜單上。而乙○○小姐未經採訪查證即寫於《魔書》中,此錯誤訊息亦已損及四隻貓餐廳聲譽」等內容,嗣魔幻巴塞隆納出版商城邦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城邦公司)於104 年9 月23日、104 年11月9 日回覆:「本公司向來重視著作權之保護並嚴格遵循法令,與書籍作者皆訂有相關契約,並由作者確切聲明其提供之著作物權利無虞,本公司方予採用。…本公司已將貴社來函轉予宋女士(即原告),如貴社作者王女士(即被告甲○○)與宋女士間有任何糾紛或誤會,本公司盼雙方可妥善溝通處理。本公司秉持客觀立場,無意涉入紛爭」、「…其描述或表達並非一致,故應無侵害著作權情事…本件既然無涉侵權,則我方即毋須考慮下架回收」等內容,商業周刊則於105 年10月、11月間寄發電子郵件表示基於尊重同業情誼而將魔幻巴塞隆納書籍回收,並請兩造自行釐清法律爭議等節,有奇光出版社、城邦公司函文、四隻貓餐廳聲明、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系爭刑事案件卷【下稱外放卷】第9 至15頁,本院卷第76至77頁),足見被告甲○○就四隻貓餐廳為其所特製且未經公開於菜單中之餐點,竟經原告所撰寫之魔幻巴塞隆納書籍內引為該餐廳之招牌菜色,及上開書寫方式雷同之處提出質疑,並要求商業周刊出版部及原告說明,雖城邦公司上開回文表示該公司無侵權之事,且原告或出版公司並未就奇光出版社所指二書雷同及引用之事說明,然魔幻巴塞隆納一書業經出版公司表示回收,足徵就魔幻巴塞隆納書籍所涉抄襲之事確存有爭議,亦未見原告就此釐清,是被告甲○○為系爭巴塞隆納書籍之作者,基於前揭奇光出版社函文所載論點,對於魔幻巴塞隆納之作者為前開論述貼文,尚非毫無所憑,自難認係基於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而發表系爭言論。況原告及被告甲○○分別為kate專頁、導遊專頁之經營者,均有為數頗眾之閱覽群眾,上開二書又是公開發行之書籍,故該等書籍之撰寫方式、內容及出處等事項,攸關讀者閱覽之意願、觀感與評價,是原告所撰魔幻巴塞隆納有無涉及抄襲,自為讀者或專頁閱覽者所關心,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應為可受公評之事,則被告甲○○針對上開與公共性有關之內容發表之評論,縱或穿插嘲諷笑謔於其中,或使原告主觀感受不快,然其尚未逸脫合理評論公共事務之範圍,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自不具備侵權行為之不法性。 ⑵被告甲○○雖分別於104 年7 月30日在導遊專頁發表:「看到一個住西班牙的台灣朋友今天po的東西,很為她抱不平。因為,她也是『換句話說』的受害者,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換句話說』不是『抄襲』?…更讓人不平的是,『換句話說的人』還說,她是自己查西班牙文資料的,問題是,她的西文程度讓人質疑她真的有能力看得懂西班牙文資料?」,及於105 年2 月15日發表:「一本『換句話說』的書也會再版,真是讓人傻眼!」、「…一本東抄抄西抄抄、把人家心血結晶換句話說的書…她的書遇到『換句話說』的抄襲問題…今天剛得知,『換句話說』的作者現在正在她的臉書上得意洋洋地宣告天下,她的出版社再版她那本『換句話說』的書…」等言論。然綜觀該等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21頁、第78頁背面),均係被告甲○○因對原告撰寫之「西班牙深度之旅:馬德里、巴塞隆納、瓦倫西亞」一書(下稱系爭深度之旅書籍)與作者為「西班牙小婦人」之「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下稱系爭感動進行式書籍)有雷同之處而為之論述。又參諸被告甲○○於系爭刑事案件所提系爭深度之旅書籍及系爭感動進行式書籍比較表(見外放卷第18至23頁),可知二書就「卡達克斯」篇、「薩拉曼卡」篇、「阿爾布費拉湖」篇及「聖塞巴斯提亞」篇等內容,就相同景點之用詞確有相似之處,抑且,觀以原告亦曾向「西班牙小婦人」自承:「我已經買到書進行比對,文中部分資訊中確實有參閱到《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很抱歉,在之前撰寫時有疏漏,目前我已經修正了文句及資料,並也放了之前曾參閱《西班牙。感動進行式》一書字樣,附上這兩篇連結,請你看看這樣是否合宜,如果還有任何不妥之處,也請隨時告訴我,對於因為自己的疏失,造成讓你覺得不受尊重之處,也請見諒!!」、「…因為我個人的疏失,讓之前曾參閱你書籍的文章,在這時又有了問題,使得在你塞巴斯提安纜車發文的留言下,讓許多網友有輿論延伸的影響…」等語(見外放卷第22至23頁),足見原告撰寫系爭深度之旅書籍時確有參閱系爭感動進行式書籍內容而未經註明出處或來源之情,則被告甲○○前揭發文內容,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並非無所憑據,自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 ⑶被告甲○○固分別於104 年10月31日在導遊專頁發表:「為什麼網路上有人大有其事地特別談到西班牙的萬聖節裝扮?…傳統上,西班牙沒有慶祝萬聖節,現在雖然有一些萬聖節裝扮,但是,基本上是非常非常少…不知道為什麼有人會誤以為西班牙人對於萬聖節或是萬聖節裝扮非常熱衷…」、於104 年12月27日及29日發表:「熱情的地中海滋味!西班牙美食」、「『西班牙三明治』Bocadillo …它的中文翻譯絕對不是某書上寫的『波卡迪優』」、於105 年1 月22日發表:「每年復活節有時在三月,有時在四月…(請不要拿某本不是我寫的西班牙節慶書籍問我為什麼作者說復活節在四月)…」、於105 年2 月4 日發表:「西班牙的Sitges真的如某版主說的一樣,像威尼斯一樣以面具裝扮來慶祝狂歡節?」、「導遊不懂,為什麼有人到過某國的某地幾次,就自稱某國專家?…到Sitges幾次,剛好遇到狂歡節,剛好看到有人帶威尼斯式的面具,就以專家的口吻說:在Sitges以面具慶祝狂歡節。」、於105 年2 月27日發表:「(馬德里式燉牛肚):這是道地的西班牙冬季美食,臉書上曾有西班牙美食專頁在夏天特別介紹道馬德里地區最有名的美食,實在錯得離譜。」、於105 年6 月26日發表:「某位西班牙美食專家在她的blog上把Tinta de Sepia稱為是『做墨魚燉飯會用的調色料』…那位經常犯錯的西班牙美食專家又錯了!」(並於105 年8 月10日、105 年10月6 日、106 年7 月30日就墨魚燉飯發表類似言論)、於105 年9 月1 日發表:「在網路上看到一句『Horchata是西班牙瓦倫西亞以一種名為chufa 的豆子加上水、糖磨製而成的飲料。』…哎!寫東西之前一定要查一下資料,不然,就會造成中文網路上一堆以訛傳訛的錯誤報導出來…」等言論。然綜觀該等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80至83頁、第84頁背面至第85頁),均係被告甲○○就其所認知及見聞之西班牙節慶、西班牙食物翻譯與歷史等事項所為之發言,縱或其內容有針對原告就相同事項之陳述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實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難謂有何真實惡意可言,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難以此逕認為被告甲○○主觀上有何以不實事項指摘原告之意,應認被告甲○○並無惡意毀損原告名譽之情形。 ⑷被告甲○○雖於105 年6 月7 日在導遊專頁發表:「對西班牙一知半解卻自稱專家、不查證就po文說『西班牙部分地區7 月1 日起開始課徵觀光稅』,這樣真會誤導讀者、以訛傳訛!…一個『西班牙專家』隨便寫文章,實在讓人搖頭!…還是她根本不知道觀光稅的西文怎麼說?導遊真的很想跟『她』說:『請妳不要再誤導讀者好嗎?』…」等言論。然綜觀該篇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84頁),係被告甲○○就臺灣有新聞媒體報導西班牙將課徵觀光稅之事,表示該觀光稅在91年間即有而非屬新聞事件,並在上開專頁張貼西班牙先前已有課徵觀光稅之相關報導,及指出原告轉載之新聞報導中錯誤之部分,是以被告甲○○僅指出轉載之報導易使讀者誤解,並釐清觀光稅之事實,則被告甲○○係就與原告轉載報導內容認知不同之處提出主觀上之評論意見,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自難遽認被告甲○○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⑸被告甲○○固分別於104 年12月31日在導遊專頁發表:「在此強調實地實況報導,而不是『遙想式分享』!」、「這是今天在巴塞隆納的La Boqueria 菜市場現場實地拍的照片,不是拿以前的舊照片充數,也不是『遙想式分享』!」、於105 年2 月29日發表:「…導遊在西班牙報導」、「…不過你說的倒是真的,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很久沒住西班牙還一天到晚在臉書上分享西班牙的節慶,讓人誤以為她在西班牙參與節慶…真是讓人無言…」、於104 年12月28日發表:「嘿嘿!我知道妳在說誰。我不懂的是,她已搬離西班牙好久了,還繼續寫些西班牙生活例如聖誕節、聖誕彩券之類的東西,有點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他是一個住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專家,她東抄人家一句、西抄人家一段,自己加上的全是錯的,寫出一堆錯誤的東西…」等言論。然綜觀該等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86頁、第22頁背面),係被告甲○○強調就導遊專頁所載之內容均為其親身在西班牙所為之報導。又觀以原告曾於103 年8 月11日在kate專頁貼文表示:「Kate即將『暫別』瓦倫,回到心愛的台灣,和家人朋友團聚,並有更多的機會和讀者面對面分享西班牙的美食、節慶、旅遊訊息」等語,並在前開貼文後於該專頁刊登其在臺灣參與活動之文章及照片,及繼續撰寫關於西班牙節慶相關資訊等節,有Kate專頁截圖可憑(見外放卷第35至43頁),是被告甲○○據此認為原告自103 年8 月間已返回臺灣,且在離開西班牙後仍繼續撰寫關於西班牙資訊之論述,並非無所憑據,自難謂被告甲○○係基於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而發表該言論。另關於原告所撰寫系爭深度之旅書籍內,記載西班牙之聖誕彩券係在每年12月22日傍晚開獎,然被告甲○○依據網路媒體報導及西班牙旅遊局臉書等資訊所載,認為西班牙之聖誕彩券應係在12月22日早上開獎,且西班牙之電視台亦係於上午8 點多開始在開獎場地準備開獎,並於上午9 時許轉播開獎結果等節,而為前開事實陳述,此有系爭深度之旅書籍內容、網路媒體報導及西班牙旅遊局臉書資料在卷可參(見外放卷第44至50頁),足認被告甲○○此部分論述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自難遽認被告甲○○上開言論屬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⑹被告甲○○雖分別於104 年10月19日在導遊專頁發表:「當導遊的好處是能接觸到各行各業的人,所以隨時可以學到新東西。…從律師、法官那裡知道『換句話說也可算是侵權』」、於104 年11月2 日發表:「…《認識西班牙~ 跟著官方導遊走!》這個粉絲頁真是領導潮流,是某版主的靈感來源,我在這裡po什麼,就有人po什麼…『換句話說』的寫手請繼續跟著導遊寫東西…」、於105 年1 月4 日發表:「不懂裝懂的人很可能把我寫的東西整碗端走…誰抄誰、誰寫錯大家都知道。」、105 年5 月19日發表:「希望網路上只會『換句話說』的『西班牙專家』別撿現成便宜」、106 年6 月21日及7 月2 日發表:「導遊寫得很辛苦,要換句話說的人請通知一下」、105 年11月3 日發表:「靈犀相通」、「挑了幾個跟我一樣的東西來寫」等言論。然綜觀該等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見本院卷第78、87至88頁),僅係被告甲○○以浮誇、引人注目之用語自我表達其認定侵權之定義,及導遊專頁頗受人關注而常為讀者靈感之發源,且有強調並未指摘他人抄襲等情,此顯係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難認與貶損原告名譽有關,是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應可認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足夠證據證明被告被告甲○○有毀損名譽之惡念,自難遽認被告甲○○有侵害他人名譽之意。 ②被告丙○○部分: 丙○○雖於104 年12月28日在深度專頁發表:「騙子」、「做賊的真的比受害者會喊抓賊」、「業配文」、「文章乾的要命,通盤無重點還顯然有跟廠商收費」、「到處抄襲,還亂給錯誤資訊」等言論(見本院卷第22頁)。然參諸被告丙○○於系爭刑事案件中就原告撰寫「熱情地中海滋味! 西班牙美食」書籍內之翻譯,指稱瓦倫西亞式沙拉之西班牙文為Ensalada valenciana ,並非原告書中記載之Ensalada deValenciana ,而油泡雞肉波卡迪優之西班牙文不能寫Adobo de pollo bocadillo,正確寫法為bocadillo de pollo adobado,另許多食品雖可以音譯,然如西班牙文之Bocadillo 為三明治之意,國內多稱以三明治或西班牙三明治,足見約定成俗之稱呼並不可隨意更動,又pincho為西班牙下酒菜之其中一種稱呼,因其外觀與做法,亦可稱為木籤串,其名稱若由音譯,易誤導讀者誤解為其他料理等情,此有上開書籍截圖及西班牙三明治網路搜尋結果資料在卷可參(見外放卷第28至31頁),是被告丙○○指稱該書籍中有錯誤訊息乙節,係就其所認知西班牙文之用語及翻譯方式等事項所為之發言,自非無憑。另「業配」係指業務與配合之意,「業配文」即指文章配合業務置入性行銷,以增加曝光度達成廣告效果,佐以原告Kate專頁資料內容(見外放卷第33頁),原告確有在該專頁內介紹Boven 雜誌圖書館等內容,則被告丙○○憑此陳述原告該等文章屬置入性行銷文章,亦非無憑,尚難認係以毀損原告之名譽為其目的。再者,綜觀該等發文內容全文意旨,被告丙○○先係論述翻譯工作之難處、現況及實務上常出現翻譯錯誤之情形,並接著陳述「言盡於此,因為再說下去換我被告,畢竟我很清楚對方會來我家取材來著。做賊的真的都比受害者會喊抓賊,信焉。…最後說清楚:我不會接受任何跟本人無關的業配文或撰文委託(是說有誰會想請宇宙破壞砲來著?),尤其與上述這位騙子有關的相關單位公司行號,本人一概直接列入黑名單…」等語,是其辯稱此部分係就原告與被告甲○○關於前述四隻貓餐廳菜單及侵權爭議所發表之評論言論,尚非無憑,而該爭議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已如前述,則被告丙○○雖用前開語句作為嘲諷手法之內容,並抒發個人好惡之意見,然其尚未逸脫合理評論公共事務之範圍,縱其言詞使原告主觀感受不快,惟該等言論內容既屬攸關公眾利益之可受公評事項,自難認被告丙○○係基於貶損原告名譽之惡意而發表系爭言論。 ⒊綜上,被告等前開言論,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且原告就被告等侵害其名譽之有利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前揭主張,即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甲○○、丙○○分別賠償25萬元、5 萬元,並為道歉聲明部分: 承上所述,被告等發表前揭言論,客觀上係屬合理評論,主觀上亦無何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可言,業如前述,是原告主張被告等構成侵權行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刊登道歉啟事云云,即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甲○○、丙○○分別賠償原告25萬元、5 萬元,暨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昱昇 附件一:被告甲○○道歉聲明 本人甲○○多次發文與留言,意圖散布帶有針對乙○○小姐與其經營的「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包含FACEBOOK粉絲頁與部落格)及其出版相關西班牙書籍之嚴重貶抑及誹謗性質言論,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嚴重損害乙○○小姐之形象和名譽。 本人甲○○特此鄭重向乙○○小姐衷心且毫無保留的表達深切道歉之意,將會撤除所有相關文章與不當留言,並自我約束管理版面,澄清相關發文所造成對宋小姐之誤解留言,並對因相關發文之散布之所有不便及所造成的身心與名譽困擾深表歉意,並保證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道歉人:甲○○ 附件二:被告丙○○道歉聲明 本人丙○○多次發文與留言,意圖散布帶有針對乙○○小姐與其經營的「kate的西班牙小廚房」(包含FACEBOOK粉絲頁與部落格)及其出版相關西班牙書籍之嚴重貶抑及誹謗性質言論,全屬不實指控及虛言,嚴重損害乙○○小姐之形象和名譽。 本人丙○○特此鄭重向乙○○小姐衷心且毫無保留的表達深切道歉之意,將會撤除所有相關文章與不當留言,並自我約束管理版面,澄清相關發文所造成對宋小姐之誤解留言,並對因相關發文之散布之所有不便及所造成的身心與名譽困擾深表歉意,並保證不會再有類似行為發生。 道歉人: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