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 原告
-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人傑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智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佩霖律師
吳啟瑞律師
林鳳秋律師
翁毓琦律師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