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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姜悌文林幸怡李子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93號

原告
微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人傑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吳啟瑞律師

      林鳳秋律師

      翁毓琦律師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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