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05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呂立全
- 訴訟代理人
- 潘彥勳
- 被告
- 羅安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為蘇淑美為被告羅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規定自明。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羅安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20日,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經授中字第09635360740號函為廢止登記,而由全體股東公司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嗣後公司全體股東於106年10月15日決議選任蘇淑美為清算人,有同意書附卷可憑,是應由清算人蘇淑美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