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
- 原告
-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慧貞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妍伊律師
- 被告
-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本件兩造爭執之契約屬承攬契約,得否以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另兩造如有證據提出,均應於庭前以書狀為之,並將繕本逕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