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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

返還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3號

原告
祐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伊律師
被告
長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本件兩造爭執之契約屬承攬契約,得否以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另兩造如有證據提出,均應於庭前以書狀為之,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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