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40號
- 上訴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勝星娛樂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燕(LEE, Ya-yen)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