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2號
- 原告
- 李欣育
- 被告
- 呈祺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祈成
黃信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非為親屬身分權或人格權,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欠16,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