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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可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2萬3,387元元,及自民國105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息5 %計算之利息,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2 萬3,3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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