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世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室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