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67號
- 原告
- 運馬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文
- 被告
- 林忠義
- 被告
-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月28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第19至21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