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劉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豐
- 被告
- 高程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盈之
- 被告
- 林柏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林柏衫」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柏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