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17號
- 上訴人
- 東菱電器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全勝
- 被上訴人
- 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秋弘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於同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