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蘇雅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格連杜曼股份有限公司、温敏能、林定豪及張文欽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