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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87號

上訴人
黃建銘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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