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潘慧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3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萬2,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5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