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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

給付頻道推廣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匡偉林晏如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慶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349號請求給付頻道推廣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9,32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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