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賴錦華、林修平、許峻彬
- 原告曾伊崧
- 被告侯二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352號原 告 曾伊崧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王怡茹律師
被 告 侯二仁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陳啟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周建才律師
余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1年年初約定共同銷售「UMORFIL膠原蛋白纖維」(下稱系爭紗品),約定銷售所得扣除一切費用後,利潤平均分配,至102年8月11日止合作契約關係消滅。101年間兩造銷售30公噸系爭紗品予訴外人台元紡織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台元公司),每公斤售價新臺幣(下同)450元,扣除每公斤代工費105元、佣金15元、原料費100元、
發票稅金及相關費用36元後,每公斤獲利194元,兩造每人
每公斤獲利可分得97元,30公噸系爭紗品每人分配獲利291
萬元。102年間兩造銷售系爭紗品43公噸予台元公司,每公
斤售價450元,扣除每公斤代工費105元、佣金15元、原料費100元、發票稅金及相關費用36元後,每公斤獲利194元,兩造每人每公斤獲利可分得97元,43公噸系爭紗品每人分配獲利417萬1,000元,是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上開2筆分配獲利
共計708萬1,000元,扣除被告已匯款予原告之200萬元後,
被告尚應給付508萬1,000元等語。
為此,爰依兩造於101年間成立之商業合作契約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508萬1,000元,併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8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未於101年、102年間就30、43公噸之系爭紗品銷售成立共同合作銷售及利潤分配之約定,原告提出欲證明兩造有合作銷售及利潤分配約定之102年11月26日電子
郵件(下稱系爭電子郵件),亦非被告所製發,否認其形式上真正。縱認系爭電子郵件為真實,其內容並未提及兩造有合作銷售系爭紗品之協議,不能作為兩造間成立共同銷售系爭紗品之依據。再者,原告為訴外人星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輝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為博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祥公司,原名博祥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100年10月間被告為開發膠原蛋白及紡織品結合之業務,
先向星輝公司購入膠原蛋白原料後,轉由訴外人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化公司)代工生產,兩造私人間未有任何關於系爭紗品之共同合作銷售協議,僅星輝公司與博祥公司間有膠原蛋白原料之買賣關係,原告所指200萬元是
博祥公司向星輝公司購買膠原蛋白原料而先行支付之貨款,該筆貨物迄今星輝公司尚未交貨,博祥公司已於103年8月13日發函通知星輝公司返還該200萬元貨款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
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第377號判例
參照)。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101年年初成立合作銷售系爭紗品及分
配利潤,合作模式係由原告處理前階段之膠原蛋白纖維原液,以星輝公司名義交由博祥公司,被告以博祥公司名義向星輝公司購買膠原蛋白纖維原液至台化公司加工成系爭紗品,再將系爭紗品販售予台元公司,兩造就銷售所得扣除成本後各分配一半利潤云云,固提出系爭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為佐(本院卷第9至10、107至110頁,第50至
52、130至187頁),然為被告所否認。查被告否認系爭電子郵件之真正(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293頁反面至第294頁),然系爭電子郵件業經原告提出原本(本院卷第55頁反面),雖原告所提出欲證明兩造有商業合作契約關係之原始電子郵件(下稱原始電子郵件)係夾帶於系爭電子郵件中,而經由原告轉寄予自己而得(本院卷第9至10頁)
。惟據證人張義淵證述:我在102年有收受、閱覽系爭電
子郵件內夾帶之原始電子郵件即被告寄給原告、我的電子郵件,原始電子郵件上收件者rRaySeucre_YiYuan Chang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