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38號
- 原告
- 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起翔
- 被告
- 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勤(ONG TECK CHY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贊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提出之獎勵贊助合約書第14條、第10條約定,因本契約而生爭議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應為該爭議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就本件獎勵贊助合約所生之訴訟,兩造有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