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上訴人
傑斯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2,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