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
- 上訴人
- 傑斯休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447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2,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52,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