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58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吳承駿
- 被告
- 宜溯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茂盛
- 被告
- 曾秀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卷附借款契約第11條、授信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兩造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宜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宜溯公司)先後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104 年7 月30日邀同被告曾茂盛、曾秀莉2 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2 份借款契約,約定各以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103 萬元為限,由宜溯公司向原告辦理授信。有關300 萬元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為103 年8 月26日起至106 年8 月26日止,利率自借款日起,按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125%(目前合計為年息4.22% )計息,復於106 年6 月16日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借款到期日變更為108 年8 月26日。有關103 萬元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為104 年7 月31日起至107 年7月31日止,利率自借款日起,按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3.625%(目前合計為年息4.72 %)計息,復於106 年6 月16日簽訂契據變更約定書,將到期日變更為109 年7 月31日。且上二筆借款均約定宜溯公司如未按期清償,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宜溯公司就上二筆借款均自106 年7 月31日起即未攤還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宜溯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合計63萬4,756 元及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曾茂盛、曾秀莉2 人為上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72 第1 項、第739 條、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短中長期放款用)2 份、授信約定書9 份、契據變更約定書2 份、郵局2 年定儲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綜上所述,宜溯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曾茂盛、曾秀莉2 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宜溯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 1 │17萬7,758元 │自106年8月26日起至清│自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原借款金額為 │ │ │ │償日止,按年息4.22%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225萬元 │ │ │ │計算。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2 │5萬9,254元 │自106年8月26日起至清│自106年9月27日起至清│原借款金額為75│ │ │ │償日止,按年息4.22%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萬元 │ │ │ │計算。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3 │27萬8,421元 │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自106年9月1日起至清 │原借款金額為72│ │ │ │償日止,按年息4.72%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萬1,000元 │ │ │ │計算。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4 │11萬9,323元 │自106年7月31日起至清│自106年9月1日起至清 │原借款金額為30│ │ │ │償日止,按年息4.72%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萬9,000元 │ │ │ │計算。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合計│63萬4,756元 │ │ │403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