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48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恩
- 被告
- 豪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志豪
- 被告
- 人
- 被告
- 黃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黃志豪地址「住同上」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