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09號
- 原告
- 宋鴻志
- 被告
-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