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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64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64號

上訴人
阿瑪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李靜枝

      易定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明功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964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所提之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訴人亦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本訴之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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