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林麗雅、林悅韜
- 當事人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林麗貞、柯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貞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柯乾元 黃子育 蕭憲宗 李依蓮 彭修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乾元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19,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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