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麗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麗貞
- 即被告
-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悅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柯乾元
黃子育
蕭憲宗
李依蓮
彭修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乾元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19,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