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林悅韜

  • 當事人
    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林麗貞柯乾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東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麗雅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麗貞 永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悅韜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柯乾元 黃子育 蕭憲宗 李依蓮 彭修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乾元等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019,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4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