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何佳蓉
- 當事人蔡嘉倫、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大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90號上 訴 人 蔡嘉倫 被 上 訴人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 上 訴人 大來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效賓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黃馨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2 月20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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