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663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劉選麟
- 被告
- 慶譯鋼鐵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雅玲
- 被告
- 林鴻祥
范瀝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肆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參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二、原告主張:被告慶譯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慶譯公司)邀同被告林雅玲、林鴻祥及范瀝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總約定書,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嗣於104年5月4日申請動用額度向原告借款共600 萬元並簽立撥款申請書,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分別如附表所示,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前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慶譯公司僅分別付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合計尚欠本金 265萬4,43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林雅玲、林鴻祥及范瀝方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5萬4,4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 借款期間 │ 最後計息日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民國) │ │編號│(新臺幣)│(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民國) │(註) ├───────┬───────┤ │ │ │ │ │ │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 │以原利率之10% │者,以原利率之│ │ │ │ │ │ │ │ │計算 │20%計算 │ ├──┼────┼──────┼────────┼───────┼───────┼────┼───────┼───────┤ │ 1 │ 390萬元│172萬5387元 │自104年5月5日起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3.5624% │自105年12月31 │自106年7月1日 │ │ │ │ │至107年5月5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0日止 │ │ ├──┼────┼──────┼────────┼───────┼───────┼────┼───────┼───────┤ │ 2 │ 210萬元│ 92萬9051元 │自104年5月5日起 │105年11月30日 │105年11月30日 │3.5624% │自105年12月31 │自106年7月1日 │ │ │ │ │至107年5月5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06年6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30日止 │ │ ├──┼────┼──────┼────────┴───────┴───────┴────┴───────┴───────┤ │合計│ 600萬元│265萬4438元 │ │ │ │ │ │ │ │ │ │ │ │ ├──┴────┴──────┴─────────────────────────────────────────────┤ │註:依原告36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逾期還款時為1.12%)加碼2.25%,即3.37%。 │ │ 賦稅另計後,即3.37%(1-5%營業稅-0.4%印花稅)=3.5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