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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訴人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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