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4號
- 上訴人
-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盛世紙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236元,上訴人已繳25,111元,尚欠3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