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蔡政哲、詹駿鴻、黃鈺純
- 法定代理人林呈欣
- 上訴人即
- 被告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字第867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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