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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洪福利、陳俊良、鄭玉洞、陳智勇、張東周、紀宏翰、洪振章、陳昭曄、王崧任、盧柔安、許素華、吳龍滿、王羿畯、陳仁和、陳豐華

  • 原告
    王俊凱六合國際旅運有限公司法人彩虹育樂股份有公司法人松鶴日式料理有限公司法人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馬公港分公司法人龍星餐廳海世界小吃部媽宮食品工廠我們的民宿西嶼台菜海鮮餐廳陳勝忠韓湘館小吃部別野山莊民宿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法人七美漁村餐廳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5號原    告 王俊凱 原    告 六合國際旅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洪福利 原    告 彩虹育樂股份有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俊良 原    告 松鶴日式料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玉洞 原    告 海豚灣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馬公港分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智勇 原    告 龍星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張東周 原    告 海世界小吃部 法 定 代理人 紀宏翰 原    告 媽宮食品工廠 法 定 代理人 洪振章 原    告 我們的民宿 法 定 代理人 陳昭曄 原    告 西嶼台菜海鮮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王崧任 原    告 陳勝忠 原    告 韓湘館小吃部 法 定 代理人 盧柔安 原    告 別野山莊民宿 法 定 代理人 許素華 原    告 鉅航育樂開發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龍滿 原    告 七美漁村餐廳 法 定 代理人 王羿畯 原    告 佳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仁和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范世琦律師 王依齡律師 被    告 永泰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豐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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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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