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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全
被告
典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高瑞堂
被告
陳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貳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0,552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5%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1,263,880 元,及自10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3.2%計算之利息,並自105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6年4月27日以民事補正狀將
  聲明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47,661 元,及自106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45% 計算之利息;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831,368元,及自106年4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3.2%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典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典高公司)於104年4
  月22日邀同被告高瑞堂、陳淑娥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授信
  契約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350 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被告
  典高公司於104年4月23日分別向伊借款1,225,000元、2,275,0
  00元,借款期間、約定清償期、利息之計付如附表所示,利率
  分按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37%、2.12%計息,後伊
  銀行基準利率每3 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詎被
  告典高公司之借款本息自105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
  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典高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雖被告典高公司於106年3 月3日起陸
  續償還部分借款及利息,然迄今仍欠本金1,279,029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被告典高公司即應清償所有積欠之款
  項;而被告高瑞堂、陳淑娥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
  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原告放款指標利率及
  計息公告、放款交易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為證。
  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應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新臺幣)│借款期間(民國)│年息  │利息起迄日(民國)│
├──┼─────────┼────────┼───┼─────────┤
│1   │447,661元         │自104年4月23日起│3.45% │自106年4月20日起至│
│    │                  │至107年4月23日止│      │清償日止          │
├──┼─────────┼────────┼───┼─────────┤
│2   │831,368元         │同上            │3.20% │同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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