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勵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葉雲嬌
- 被告
- 葉雲蘭
- 被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訴字第93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71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