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李建和
被上訴人
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卡爾普熙(DR.KARL BUSCH)

上列上訴人就其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及命被上訴人自民國105年10月4日起按月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78,000元部分,對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0元(詳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357號確定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96元,惟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故本件應先行徵收裁判費70,2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0,248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