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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8號

原告
萬冠群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呂曼蓉律師

      杜柏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雙方認為有續行和解協商之必要,因而具狀請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0條之規定,聲請再開辯論程序,因認其聲請並非無由,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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